第一金美國100大企業債券基金-配息型-新臺幣-N
8.30新台幣0.01(0.15%)
2024/12/24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 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普通公司債、次順 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 債、承銷中之公司債等)、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 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 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模擬或 複製債券相關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二)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1.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 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 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並應符合 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固定 收益型、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3.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 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 投資單位。 (三)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 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美國百大企業所發行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謂「美國百大企業所發行之債券」係指以 美國 S&P500 企業近三年平均市值排序,同時扣除未發債企業後之前 一百大企業所發行之債券。 (四)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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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 清華大學經濟學碩士 經歷: 99.12~102.04 群益投信債券研究員 102.05~103.08 元大投信固定收益部研究員、基金經理人 103.09~105.03 第一金投信固定收益部研究員、基金經理人 105.03~至今 兆豐國際投信研究員、基金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