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越南境內有價證券及越南境 外具越南概念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 述「越南概念」之有價證券係指: (1) 最近年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財務報告中,顯示於越南設有營業據點 (例如: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有轉投資事業,或其有百分之十之 營業收入或利潤來自越南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 (2) 基金名稱中有「越南」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明訂投資於越南或越南相關有價 證券不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含)之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 基金)。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 一: (1) 境內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 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 形、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2)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