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含)以上三年(含)以下。但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二)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2.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3.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並符合下列規範:(1)所謂「新興市場債券」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A.在新興市場註冊、登記、掛牌或交易之債券,或由新興市場政府或設立登記於新興市場之機構或公司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B.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之債券。(2)所謂「新興市場」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A.依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之定義,平均國民所得為低度所得(Low-income)或中度所得(Middle income ,包括Lower middle income 及Upper middle income)之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