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 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投資之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包括: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 順位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 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 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 票,前述興櫃股票僅限於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並申報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