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基本投資方針
(1).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將可達 100%保本比率之本金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主要為中華民國境內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以確保基金到期日於加計股權選擇權至少 15%之最低投資收益後, 得依約定達成 115%保本比率之淨值。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並應遵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之規範。
(2).本基金所投資境內外之債券,應符合金管會規定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Fitch Ratings Ltd.、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澳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保證或發行評等達 BBB- /Baa3 級以上之債券為限;若所投資之公債本身無信用評等等級,則以該公債之國家信用評等等級為準。上開信用評等機構或評等等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而得投資低於前述 BBB- /Baa3 以下等級者,從其規定。
(3).本基金除投資於固定收益商品外,將從事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股票之股權選擇權或利率交換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達成基金到期時得提供依成立時所釐定之參與率及基金存續期間連結標的表現設算之報酬率或 15%最低投資收益,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