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本基金自成立日六個月後,投資於實收資本額四十億元(含)以上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且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其專業判斷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