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投資於國內外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以上;(2)投資於在亞洲國家或地區註冊成立或上市,或以亞洲國家或地區為其營運主要活動地(指非在亞洲國家或地區註冊成立或上市,但前一年度在亞洲國家或地區之營收佔全部營收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資訊科技產業(包含半導體、科技硬體/存儲及外圍設備、資訊服務業、軟體、電子設備儀器及零件、通訊設備、其他次產業)及通訊服務產業(包含互動式媒體及服務、娛樂、無線電訊服務、整合型電訊服務、傳播媒體、其他次產業)相關公司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以上。前述亞洲國家或地區如下:日本、韓國、蒙古、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中華民國、菲律賓、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越南、寮國、緬甸、柬埔寨、印尼、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