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以提高其中期資產價值。子基金將其資產至少三分之二投資於由新興國家(截至 1994 年 1 月 1 日的非經合組織成員國家和土耳其及希臘),或財務結構強勁及/或具利潤增長潛力,並在這些國家設立註冊辦事處或進行其大部份業務活動的企業所發行的有限數目的債券及債務證券或其他類似證券。其餘資產(即其資產的最多三分之一)可投資於任何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亦可將資產不多於 10%投資於 UCITS 或UCI。就上述投資限制而言,子基金投資於在中國銀行同業債市買賣的債務證券的整體投資不得超出其資產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