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會計業者看網紅查稅 四難題待解
【時報-台北電】經營網路頻道一年收益可能逾千萬元,頻道主卻未必依法繳稅。針對「眾量級」財務糾紛可能引發財政部重量級查稅,會計業者認為,國稅局查核時恐面臨所得來源認定、所得類別界定、查核方式及成本費用列報等四大難題。會計業者稱,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須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來源認定依同法第8條各款規定,因當前許多網路社群平台設於海外,網紅相關所得屬於境內或境外,認定上可能有問題。但就《所得稅法》第8條來看,收入來源認定,主要以勞務提供地為認定標準;再者即使網紅或頻道主主張其分潤為海外所得,也無法排除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課稅。
會計師強調,網紅和頻道主可能從多種平台獲利,獲利來源多元,課稅時須先處理所得類別問題,例如從社群平台取得的廣告分潤是屬於營利所得、權利金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應先達成一致性的見解。
會計師說,所得類別也涉及後續成本費用列報,舉例來說,按《所得稅法》執行業務所得者的列報容許度相對寬廣;權利金所得者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但薪資所得僅限特定費用減除,以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最難的是查核方式,即稅源掌握途徑,目前主要平台大多設於國外,稽徵機關很難向其調帳查核或要求提供合作成員名單,且網紅多數非使用真實姓名,查核收益時難度會倍增。
會計師說,若網紅或頻道主成立公司,或隸屬網紅行銷公司,國稅局查核相對容易;就各種收入而言,廣告主若針對網紅列報代言等行銷廣告費,國稅局有機會反推追稅,但如提供住宿、機票等回饋,就很難查。(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傅沁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