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假扣押不是假的扣押...是來真的!
法律用語很奇怪,像假扣押、假執行,不能理解為「假的」扣押、「假的」強制執行,因此鬧出財產重大損失的局面。這裡假扣押、假執行應理解為暫時,相對應的名稱是終局確定的。
過去30、40年前,債權人要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易如反掌,只要說明一下,法院認為符合釋明要件,包括請求原因釋明及《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即使釋明不足,債權人願供擔保,幾乎是十拿九穩,沒有不准假扣押之理。加上當時沒有《個資法》,所以徵信社容易查到債務人有無財產。
經過30、40年,要聲請假扣押防止債務人脫產,比登天還難,十之八九以請求釋明或假扣押要件釋明不足而駁回。按法理「釋明」只要讓法官心證約50%即可,但近10幾年來,實務上心證趨嚴。況且,條文規定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乃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果不能強制執行之虞,代表債務人已脫產既遂或進行中,很難迅速防範。何況除非像共有財產知悉債務人財產狀況,至少共有土地或房屋是債務人所有。
一般債權人如何知道欠債的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又如何防堵其進行脫產之行為?這是法律條文吊詭之處。加上《個資法》已上路多年,除非確定的案件(包括判決、和解),否則無法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財產狀況。
遑論有時根本不知道債務人住在哪裡,甚至是住在租來的房屋,更別說其是否準備出售脫產。要知悉債務人不動產已如此困難,更別說其有無股票、存款、黃金、條塊了。所以在日趨嚴格情況下,當債權人的確有時比債務人痛苦。問題是有些是意外,像被人毆打或被撞等意外因素,防不勝防。法院還是應回歸正道才是正辦,在天平平衡下,不宜過度保護債務人。
假扣押性質是非訟事件,特色是暫時性、附隨性、迅速性、隱密性,但規定在《民事訴訟法》裡,因此有不少法律人把它誤解為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訴訟化,甚至漠視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例如《非訟事件法》第40條,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或裁定確定後因情事變更,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且第44條規定關係人在抗告法院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