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追求穩健收益及長期投資機會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前述(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1)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2)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所稱「美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A.於美國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於美國註冊之企業所發行而於外國證券交易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包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依彭博資訊(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該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之發行人之最終母國風險(UTL_ PARENT_CNTRY_OF_RISK)屬於美國者;或 B.由美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由美國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美國掛牌或交易之債券;或 C.依據彭博資訊(Bloomberg)系統顯示,該有價證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Risk)為美國;或該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之主要投資國家為美國者。2.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第3款第(4)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