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及外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規範:
1.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長照產業有價證券及具股權性質之不動產證券 化商品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 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3.投資於國內及外國長照產業有關之有價證券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4.前述所稱「長照產業有價證券」,係指長照相關公司(包含:(1)長期照護機構:如養老院、 安養中心等;(2)長期照護服務與支援:如居家護理服務、長期人力仲介、養老院服務外包中 心等所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
(二)前述所稱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下列有價證券:
1.本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2.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REIT Common Equity)、不動產投資信託 特別股(REIT Preferred Equity)、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住宅不動產抵押證券 (MBS)、商用不動產抵押證券(CMBS)。對於部分國家尚未將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予以 命名者,本基金將以 NAREIT(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之歸類為依據, 若 NAREIT 將其歸類等同 REITs 之不動產證券化之有價證券,本基金將投資於該等不動產證券 化之相關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