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2.投資於國內外符合「投資等級綠色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3.所謂「綠色債券」,係指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所列具有綠色工具指標(資訊欄中之資金用途具備 Green Bond/Loan)之債券。4.所謂「投資等級債券」,係指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得以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具優先受償順位之債券,若無債券保證人者,並得以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5.投資於新興市場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含)。6.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等級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7.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