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月起,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之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但美國地區發生第2款任一情事時,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2.本基金自成立後六個月起,投資於北美洲地區之有價證券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投資於亞洲地區之有價證券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投資於歐洲地區之有價證券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上述任一投資地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該投資地區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1)投資地區所在國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事件,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安定之虞;(2)投資地區所在國實施外匯管制;(3)投資地區所在國單日匯率跌幅百分之五;(4)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