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且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70%(含)。(2)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3)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4)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非投資等級債券」定義時,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30%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