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子基金。前述子基金係指(1)經金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即本國子基金);(2)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即境外基金),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為投資標的組合而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