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本基金投資範圍及標的詳於前述(八)。(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A.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含),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B.投資於中華民國及美國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C.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詳見壹、基金概況中一、所列(八)之說明,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4頁)。(3)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應符合下列規定: A.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B.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C.投資於 Rule144A 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D.本基金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前(八)之(6)所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則該債券得不計入前述比例限制。(4)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定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