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八) 所列標的,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本基金投資策略詳如下列【(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 述】。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 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 故於基 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或於提前結算日之前三個月內, 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 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下稱「新興市場投資比例」)。 前述「新 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國際貨幣基金(IMF)定義之新興市場或發展中經濟體、世 界銀行(World Bank)所計算之所得分類被定義為低度所得(Lower Income)或中度所得(Middle Income,包括 Lower Middle Income 及 Upper Middle Income)之國 家或地區,或摩根大通(JP Morgan)所發行之新興市場美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G Index)、新興市場本地債券指數(JP Morgan GBI-EM Broad Index)或新興 市場公司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之成分國家。判別是否屬「新 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之依據為 Bloomberg 資訊系統,以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為限。 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 地區,嗣後基於上述國際貨幣基金或世界銀行之定義或因上述指數成分國家有異 動,致公開說明書所列之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 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新興市場投資比例;若因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致 違反新興市場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 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所述新興市場投資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