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包括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原則上,本基金自成
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實收資本額六十億元以下(含)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實收資本額」之認定,以本基金成立日當日為準,成立日後上市或上櫃之股票,以其上市或上櫃日之實收資本額為準。惟如所投資之股票,因上市或上櫃公司增資致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六十億元者,經理公司應於該等上市或上櫃公司完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1)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