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
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下列任一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
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
2.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例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之投資所
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危
機、恐怖攻擊、天災等)、金融市場(股市、債市及匯市)暫停交易、法令
政策變更、不可抗力之情事,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
安定之虞;
3.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例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之投資所
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或單日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含本數);
4.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例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
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致無法匯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