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繼承 這情況恐使遺產稅莫名增加
甲君的母親及父親先後於5年內死亡,甲君申報父親遺產稅時,將父親繼承自母親的遺產土地1筆列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君母親之遺產未達課徵遺產稅標準而免繳遺產稅,已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案,乃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
甲君不服,主張其母親遺產稅業經申報核定為免稅,本質屬已完納遺產稅(稅額零元)案件,倘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即有重複計稅之虞。
但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適用是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遺產,且所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為要件,以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
換言之,適用前提是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原本即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即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適用上,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國稅局也提醒,被繼承人有死亡前5年內繼承財產已繳納遺產稅情事者,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該遺產稅繳清證明資料,只有其中已付過遺產稅的資產,才不會再被列入遺產清單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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