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1)摩根士丹利國際資本公司所編製全球新興市場指數 (MSCI Emerging Market Index)且符合金管會規範之國家 (以下簡稱「MSCI 新興市場國家」,含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巴基斯坦、斯里蘭卡、以色列、約旦、土耳其、埃及、摩洛哥、南非、匈牙利、捷克、波蘭、俄羅斯、阿根廷、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墨西哥、秘魯、委內瑞拉及未來加入摩根士丹利國際資本公司所編製全球新興市場指數之國家)及越南、孟加拉、奈及利亞、伊朗、黎巴嫩、烏克蘭、新加坡、香港、美國、英國及盧森堡等國家及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及經金管會與原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及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
(2)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A.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B.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C.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