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美國多重收益平衡基金-新台幣B(配息)
10.24新台幣0.02(0.15%)
2026/01/15更新
(1)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詳細投資策略詳如公開說明書:1)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其中投資於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90%且不得低於10%(含)。2)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前述「美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A 由美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由美國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美國掛牌或交易之債券;或 B 依據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證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美國者;或 C 美國證交所交易或於美國註冊之企業所發行而於外國證券交易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憑證、參與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ETF。3)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含);且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含),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4)本子基金所持有之任一非高收益債券,嗣後如因信用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致符合高收益債券定義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3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3)所訂高收益債券之比例限制。(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1)所列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1)本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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