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中國內需A股基金(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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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更新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 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第八點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 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 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中國內需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 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二) 所謂「中國內需相關產業」係指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財務報告 中,其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營業收入或利潤來自大陸地區及香港,且為大陸地區及香港直接、 間接提供產品、技術、服務之產業,涵括民生必需品、民生非必需品、零售、醫療、保健、媒 體、消費者服務、金融、公用事業、原物料、能源、資訊科技、電信服務、製造業等產業。本基 金依據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或半年度公司財務報告,檢視基金持股內容是否符合「中國 內需相關產業」之投資標的設定,並於前開公司財務報告公告後,次一季底前完成投資組合調 整。 (三)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 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1.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 可抗力情事,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2.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 之五(含本數)之日起;或 3.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起: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10%)以上(含本 數);或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20%)以上(含本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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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英國University of Herfordshire 企業管理所 現任:新光投信國內投資部基金經理人 經歷︰2011/5/1~2011/9/7 新光投信全球投資部基金經理人 2010/2/1~2011/4/30 新光投信全球投資部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