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屆滿三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統一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惟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不在此限。
基金篩選
沒有符合 ”“ 的搜尋結果。
您目前尚未登入
登入瀏覽我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