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普發現金?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賸餘 行政院修法明定兩用途
行政院19日公告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由原本「依規定辦理分配」,改為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同時針對基金來源之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償還,也由原本規定債務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改為至少以5%至6%編列。
另一條正則是,過往條例規定基金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本次則修改為「為增加收益」。
市場解讀,相關條文修正反映行政院已著手回擊對於稅收超徵就應該普發現金的議題,一則明文提高償債額度,增加稅收超預算即應加強債務還本的合理及合法性;再者則是明確資金賸餘的用途為累存基金或解繳國庫,不得移為普發現金等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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