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鉅邁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日 期:2025年04月09日

公司名稱:鉅邁 (8435)

主 旨:鉅邁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發言人:楊鵑菱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0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暨

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定之特定人為限。

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法令決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普通股4,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普通股4,000,000股額度之範圍內,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況狀決定之。

(3)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証券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

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包含但不限於購買廠房、

償還債務、長期股權投資等事項)及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私募方式之籌資時效性及

可行性,以及私募股票有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並強化與

策略夥伴間更緊密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

應募人之選擇、定價日、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及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因主管機關核定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

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

有關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

發行普通股所需事宜。

(3)本公司發行新股如有相關未盡事宜,及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

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