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董事會決議買回瑞儀股份
日 期:2025年04月10日
公司名稱:瑞儀 (6176)
主 旨:董事會決議買回瑞儀股份
發言人:鄧毓璇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7,434,270,05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1~114/06/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7.00~19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每股107至190元(惟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買
回庫藏股10,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買回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國內外
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原則。另員工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薪
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
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
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
由人資單位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認
股名單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後呈送董事會決
議;非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第一項所稱國內外從屬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
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有關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
件等作業事項,由人事單位依本辦法規定擬訂。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
前,如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
增加或減少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
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
作業辦理。
第九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制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14年4月10日第十一屆第11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壹仟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1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113年第四季會計師查核之合併財務報表)之3.2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11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票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認為瑞儀光電
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
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