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傑-KY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5年04月08日

公司名稱:中傑-KY (6965)

主 旨:中傑-KY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劉佑軒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08

2.預計發行價格:

A類發行價格:每股依發行日市價75%認購;

B類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141,000股(發行佔約股數0.73%)。

4.既得條件:

(一)、A類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屆滿一年仍在職且達成績效,可既得股

份比例100%。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辦理。

(2)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集團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之工作規

則等情事;

(3)於各既得期間內達成集團公司所設定之個人工作績效評核指標。

個人工作績效評核指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評等至少為

81分(含)以上。

(4)公司績效

本公司最近一年度淨利須達3%(含)以上。

(二)、B類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屆滿一年仍在職且達成績效,可既得股

份比例100%。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 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辦理。

(2)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集團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之工作規則

等情事;

(3)於各既得期間內達成集團公司所設定之個人工作績效評核指標。

個人工作績效評核指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評等至少為

81分(含)以上。

(4)公司績效

本公司最近一年度淨利須達3%(含)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符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已獲配股數或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予

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114年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

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依本公司「114年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集團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並符合一定

績效表現之員工,或為集團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關鍵人才。

(2)實際得被授與員工及其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

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

求及業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通過;惟具經理人身分與具員工

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

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集團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

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25,756,000元(暫以本公

司4月7日之收盤價每股新臺幣131元擬制估算)。民國114年為新台幣26,764,240元民國

115年為新台幣64,278,195元,民國116年為新台幣34,713,565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對EPS可能的影響:民國114年為新台幣0.17元 民國115年為新台幣0.41元 民國116年

為新台幣0.22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集團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交付本

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或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且於既得

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保管銀行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

(2)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集團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針對尚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股份,除因本辦法發生繼承情事外,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轉讓、

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現金增資認股,其權利與集團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

同。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集團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

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內如因集團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

款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屆

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集團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應由集團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

或保管銀行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或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

、終止,及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2)集團公司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達成既得條件前,其國籍為中華民

國籍之員工以信託方式保管;陸籍具有經理人身分者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