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為主,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2)投資於「高評級」概念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前述「高評級」概念係指以由公司或金融機構所保證或發行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 A-或 A3或同等級之信用評等。(3)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0%(含),並不得買進投資當時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信評機構之評等同時未達 B 或 B2或同等級之信用評等之債券,前述債券如嗣後經信用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致有不符基金信託契約所定信用評等等級規定者,應於該情事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調整原持有之債券,以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