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2.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興櫃股票及存託憑證 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3.投資於「新供應鏈」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所稱「新供應鏈」相關產業包括但不限於:(1)雲端 服務、(2)電動自駕車、(3)綠能發電、(4)因新科技導入、流程優化、產業制 度變革與政府法規變化等因素所推動之創新趨勢,或其他經主要國家政府法 規、政策獎勵或政策發展方向支持的創新產業,所受益之上、中、下游整體 產業鏈。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金融危機、政變、戰爭、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 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如金融市場暫停交易、實施外匯管制等)者或該國貨 幣兌美元單日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積跌幅達百分 之十以上時; 3.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之證券交易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