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下列任一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1.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2.任一或合計投資比例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金融市場(股市、債市及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之情事,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3.任一或合計投資比例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或單日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含本數);4.任一或合計投資比例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致無法匯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