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第八點之有價證券。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其中投資於債券指數股票型子基金(包括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六十(含);投資於外國 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二)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 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 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20%)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 一起,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1. 發生重大政治性、經濟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 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如實 施外匯管制、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 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者。 2. 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3. 貨幣單日兌美元或美元兌新臺幣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5%)或連續三個交易日 匯率累計漲跌幅達百分之八(8%)以上者。 (三) 俟前(二)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第 (一)款之比例限制。 (四)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 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