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二)香港、中國大陸、新加坡、日本、韓國、美國、英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或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不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三)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與國外地區之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大中華地區之中小型股票或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四)第(三)款所稱大中華地區之中小型股票或存託憑證,係指:1、香港、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中小型股票或存託憑證。2、營收(或利潤)百分之五十以上來自前目地區之企業或依據彭博資訊系統顯示所承擔之國家風險來自前目地區之企業所發行,且於本項第(二)款所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之中小型股票或存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