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或地區有價證券:
(1)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中國大陸、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捷克、丹麥、埃及、法國、芬蘭、希臘、德國、香、匈牙利、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義大利、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摩洛哥、荷蘭、挪威、紐西蘭、巴基斯坦、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俄羅斯、新加坡、南非、瑞典、瑞士、西班牙、泰國、土耳其、英國、美國、委內瑞拉、盧森堡、及愛爾蘭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