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二)本基金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以在香港、日本、韓國、東協六國(含新加坡、菲律賓、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及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存託憑證(係指於上述國家及地區發行並於美國、英國及盧森堡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