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銀四至六年機動到期新興市場優質主權債券基金-US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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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更新
(1)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子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四年後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該不受前述存續期間限制之期間係依照基金模擬投組具體計算所訂定,具體計算之內容及不受限制期間之合理性如下:目前根據模擬假設投資組合【大華銀四至六年機動到期新興市場優質主權債券基金】平均存續期間(duration)為5.13年,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四年後至屆滿五年間,存續期間將降至一年以下,故於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四年後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本子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A.投資於與本子基金到期日年期(亦即六年)相當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B.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C.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係指:(A)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B)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之債券;或(C)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 D.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 JP 摩根全球新興收益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任一指數所列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成分國家詳如【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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