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人民幣)-配息型
8.81離岸人民幣0.03(0.3%)
2024/12/11更新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投資期間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 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 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之限制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六十;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含)。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係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 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符合國際貨幣基金 ( IMF ) 所 定 義 之 新 興 及 開 發 中 經 濟 體 (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或 JP 摩根全球新興市場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 等任一指數成分之國家或地區,前開經濟體國家及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附 錄八。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經國際貨幣基金調整分類或 前述指數編製機構之刪除,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債券,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 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 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第 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3)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債券到期 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 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相關規定。 (4)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第(2)目所述之新興市場國家 或地區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大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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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經歷:保誠人壽投資部襄理. 凱基投信債券投管部協理 96/03/16 聯邦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 95/03/2796/03/10 第一金投信新金融商品處債券部投資經理 94/11/1795/03/21 國寶人壽投資部固定收益科資深襄理 94/07/0694/11/01 聯邦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 93/08/2394/01/14 保誠投信研究投資部一等高級專員 90/07/2392/06/30 學歷:淡江大學保險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