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列報無形資產 限營業權等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國稅局3日指出,企業每年申報營所稅時可列報分期攤折無形資產費用,但僅限於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項目,包括商譽、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不能以其他法規的無形資產做為申報攤折項目。

我國商業會計法規定,公司的無形資產包括企業併購下產生的商譽,像是企業併購另一家公司,併購價格減除實際該公司財產及費用等,剩下的即視為商譽價值,另商業會計法也規定商譽外若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商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資產,像是電腦軟體也屬於無形資產。

但企業在申報營所稅列報無形資產攤折費用,僅限所得稅法第60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項目,因應企業列報無形資產攤折需求,我國也在所得稅法設定年限,像營業權為10年、著作權為15年、商譽最低為5年,至於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則為取得後法定享有年數。

因我國各法規對無形資產定義仍未一致,企業在記帳跟申報無形資產攤折上常常會出現誤報情況。官員舉例,近年有部分公司併購後,申報營所稅無形資產攤折時列入「顧客關係」等項目,但現行所得稅法並未涵蓋相關項目,因此國稅局剔除其費用並要求公司補稅。

不過,未來無形資產在稅制定義有望擴大,行政院今年4月完成《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審查,惟受疫情干擾而影響修法時程。若企併法草案順利三讀通過,未來無形資產範圍將新增積體電路的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及電腦軟體等七項,有利企業未來併購後分年攤提抵稅。

依照修正草案,未來著作權攤折年限仍維持15年,營業權、營業秘密及電腦軟體則為10年;其他無形資產為公司合併取得後剩餘法定享有年數,如發明專利權為20年,估計可增加企業併購誘因。(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