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
資於前述壹、八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3. 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二)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
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金融市
場(股市、債市、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
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3. 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4. 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
者;
5. 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
列情形之一:
(1)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含)以上。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含)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