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 惟因本基
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
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 投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
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a. 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包括:
(a)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b)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c)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d)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
b. 於本基金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
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
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