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之「壹、基金簡介」 /第八條、投資地區及標的」 之有價證券,並
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本基金得同時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
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
等資產種類,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