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地區及範圍所列經金管會核准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債(包括普通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主要於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等國家之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及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3) 本基金投資之股票,以主要生產或者經營等核心業務在中國大陸之公司股票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