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全天候組合基金-月配N類型新臺幣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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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更新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1)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a.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b.因實施外匯管制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c.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3)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第(1)款之比例限制。2.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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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 現任:野村投信專戶管理部資深協理 曾任:野村投信研究員(105/05--105/07) 安聯投信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104/01--105/05) 安聯投信基金經理人(97/03--104/01) 群益投信研究員(94/01--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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