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全天候組合基金-月配N類型新臺幣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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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更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 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1)款投 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 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a. 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法令政策 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b. 因實施外匯管制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c. 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3)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第(1)款之比例限制。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大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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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 現任:野村投信專戶管理部資深協理 曾任:野村投信研究員(105/05--105/07) 安聯投信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104/01--105/05) 安聯投信基金經理人(97/03--104/01) 群益投信研究員(94/01--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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