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銀亞洲ESG債券基金-ZAR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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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更新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 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 期間應在一年(含)以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A.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B. 投資於「亞洲 ESG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含)。所謂「亞洲 ESG 債券」,係指該債券之發行人或保證人(含其集團母 公司)為摩根大通亞洲 ESG 債券指數(JP Morgan JACI ESG Index)之指數成分 之發行人或保證人(含其集團母公司)。該指數由摩根大通亞洲債券指數(JP Morgan JACI Index)當中排除 ESG 評分較低的發行人後所編製而成。 C.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二十(含)。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 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a)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d)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 級。 (b) 第(a)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d)所列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d)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 評等符合下述(d)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d)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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