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匯理美元核心收益債券基金-N2 累積型(美元)
9.91美元0(0%)
2026/01/15更新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2.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二)前述「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1.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2.第1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3.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三)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四)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3.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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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 | |||
| 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美國丹佛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經歷: 【現任】柏瑞投信投資管理處資深經理2019.11迄今 【現任】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人2019.11迄今 【現任】柏瑞美國雙核心收益基金經理人2019.11迄今 【現任】柏瑞新興邊境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人2019.11迄今 【曾任】台新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經理2016.32019.9 【曾任】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投資顧問科產品經理2015.62016.2 【曾任】野村投信機構法人部業務經理2015.12015.5 【曾任】新光人壽國外固定收益投資部投資專員2011.8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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