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銀三至六年機動到期先進新興伊斯蘭國家債券基金-CNH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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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更新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 的,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 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年後或有本項第(2)款所訂特殊情形時不受前 述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A.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B. 投資於新興市場伊斯蘭國家之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前述「新興市場伊斯蘭國家之債券」係指: (A) 於新興市場伊斯蘭國家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發行之債券;或 (B) 於新興市場伊斯蘭國家掛牌或交易之債券;或 (C) 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伊斯蘭國家者; (D) 「主要由新興市場伊斯蘭國家組成之超國際組織」所發行之債券;所謂 「主要由新興市場伊斯蘭國家組成之超國際組織」係指該超國際組織成 員國 60%以上係由新興市場伊斯蘭國家組成,或該超國際組織 60%之股 份係由新興市場伊斯蘭國家出資者。C. 前述「新興市場伊斯蘭國家」為 JP 摩根全球新興收益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任一指數所列之指數成分國家,且為伊斯蘭 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之成員包含觀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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