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國安法案件:香港修例限制聘用海外律師將造成什麼影響?

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香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上致辭(新華社圖片16/4/2023)
香港特區政府在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後,動議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加入國安限制。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律師代表抗辯其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中國人大常委會隨後就有關法例首次釋法後,香港特區政府近日就限制海外律師出庭啟動修法程序,並獲立法會通過。

香港特區立法會5月10日恢復審議《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草案,並在同一天完成二讀到三讀的表決程序。議員以簡單舉手方式表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已獲過半數在席議員贊成,由此通過整份修訂草案,成為法律。

根據修訂案,在審批外國律師受聘赴港出庭的條文中加入由特區行政長官負責的國家安全審查機制,特首的相關裁決,任何人,包括香港法院,均無權置喙。

熟悉香港法律人士與海外人權活動團體對BBC中文評論說,這次修訂將減少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選擇,削弱國安法案件被告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特區政府堅稱修法對這些權利「沒有不利影響」。

什麼是《法律執業者條例》?

香港特區法律《法律執業者條例》旨在規範律師與大律師執業資格與註冊、律師事務所的成立與運營、能否僱用海外律師在香港執業等事宜,以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如何履行行業自我監管權力。

這其中也包括海外律師能如何赴港臨時執業,例如出庭辯護。

中國《香港基本法》第81條與第94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刑事與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原訴人均可經由香港大律師公會,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聘用香港以外普通法地區的律師到香港出庭。

特區律政司也曾以同樣方式,委聘英國大律師擔任外判檢控官(外包公訴律師)。律政司曾委聘英國大衛·佩里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 KC),在黎智英等人2019年8月18日煽惑參與非法集結案中擔任外判檢控官。佩里後來辭任,事情演變成外交爭議。

一般情況下,只要大律師公會海外大律師資格認許常委會認許,律政司不反對,高院原訟庭便會簽發認許。

修例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在黎智英聘用海外律師代表的爭議中,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安公署表示,海外大律師參與相關國安案件有違國安法的根本立法初衷,以及國安案件處理的法理邏輯和公眾觀感,可能埋下難以意測的隱患。

在評論釋法提案時,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質疑黎智英聘用的英國大律師「會不會因為英國與中國敵對的現狀,受英國政府或輿論壓力,做出一些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或不適合執行國家安全案件的責任?」

湯家驊同時提出長遠應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海外尤其是英國律師赴港執業的「歷史問題」。

特區政府這次提出的《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牽涉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和該條例下的《大律師 ( 認許 ) 規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3月22日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時陳詞稱,草案條文「只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不適用於任何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民商事、以至刑事案件」,但他同時指出,「某些不屬刑事性質的民事案件,也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例如涉及挑戰行政機關因維護國家安全而行使法定權力的司法覆核」。

林定國還說:「受《基本法》保障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並非絕對。法庭案例清楚說明,該權利僅是指,有權選擇在香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作為法律代表,但不包括沒有在香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

香港大會堂中國香港法律年度開幕典禮禮成後身穿律師袍並戴上假髮的大律師列隊立場(16/1/2023)
香港仍有不少外籍法官、大律師與律師在聆案、執業,同時接受海外大律師赴港臨時出庭。

修例後聘用海外律師的程序

修訂草案通過後,若要申請海外律師來香港處理國安案件,第一種情況是主動接受甄別程序——即向律政司司長提供理據及證據,再由律政司司長轉介行政長官審核。特首認為有關海外律師赴港出庭「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便會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

只有獲得該通知書,申請人方可向高院原訟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法院在收到申請後,法院須申領《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行政長官證明書」,特首須裁定有關律師在香港參與國家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第二種情況是,海外大律師依照舊法提出認可申請,法院或律政司司長認為所涉案件屬於國安案件,則法院須主動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申領「行政長官證明書」,認定該案件是否國安案件。若特首裁定該案為國安案件,則申請人得重新走甄別程序。

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除非法院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認定該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案件「 不涉及國家安全」和「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法院不得認許這位海外律師參與該國安案件。換言之,一位海外大律師要獲得許可在香港國安案件中出庭,須先後獲行政長官簽發兩份許可。

草案提出設立覆核機制,應付專案認許發出之後,發現新證據顯示該案實際為國安案件,以及「出現新的或先前未被考慮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情況。法院或須因應覆核結果重新申領「行政長官證明書」。換言之,特首可因應「新情況」推翻他已經簽發的許可。

此外,無論是上述任何一個階段,草案定明,「行政長官決定不容質疑或提起訴訟」,即特首之決定與法院終審判決無異。

中國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在政府總部會見記者(中新社圖片21/3/2023)
草案訂明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律師必須向行政長官申領許可,而其決定不容挑戰。

黎智英與修例有何關係?

2022年10月19日,特區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以專案僱用英國蒂莫西·韋恩·歐文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為其出庭辯護。

這是首例《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審判,歐文的申請遭特區律政司與香港大律師公會反對,但高院原訟庭裁定,歐文參與此案將能帶來正面、積極的貢獻,據此批出專案認許。

律政司提出上訴,在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不果後,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在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聆訊中,代表律政司出庭的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提出,黎智英面對的控罪可能涉及國家機密,《香港國安法》列明特區政府有責任防範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罪行,而《香港國安法》立法背景獨特,除非是非常特殊的情況,否則一般來說不應批准外地大律師參與。外國律師若不掌握中國國家利益和價值,「任何陳詞都很危險」。

袁國強還說,雖然歐文經驗豐富,但他「不了解本地情況」,不能對黎智英案庭審帶來「貢獻」。

代表大律師公會的翟紹唐資深大律師在庭上陳詞稱,公會支持律政司的觀點。

蒂莫西·韋恩·歐文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到中國香港終審法院旁聽(25/11/2022)
歐文御用大律師曾多次受聘到香港出庭。

同年11月28日,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即維持批准黎智英聘用歐文。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當晚宣佈向北京提交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李家超當時稱,是在判決前一天接獲中國中央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發出的函件,要求他就該法例的實行情況提交報告。他稱注意到終審法院的有關判決,將在報告中提及該案,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

在同一時間,香港《星島日報》引述消息人士稱,中國中央政府正在研究將《香港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制度延伸至律師與大律師,即被控以《香港國安法》相關罪行的被告人只能從「指定律師」名單中選任辯護人。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會(中國中央電視台截屏30/12/2022)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決定並未要求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但特區律政司引據釋法決定提出修訂草案,並稱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支持。

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決定,當中提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不同處理程序對比
不同處理程序對比

修例會對黎智英「勾結」案構成直接影響嗎?

2023年3月21日,特區政府宣佈將向立法會提出修例時表明,「不影響任何在其生效前已提出或已被法院處理的專案認許申請」。

到目前為止,李家超並未就黎智英延聘蒂莫西·歐文一事發出任何指示,黎智英一方則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要求律政司聲明人大釋法結果並不影響高院此前頒發聘用歐文的許可,或請法院向李家超申領證明書,證明聘用歐文不影響中國國家安全。

高院在4月28日開庭審理此呈請後,主審法官宣佈將在一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

中國香港終審法院門外黎智英被押解上囚車(9/2/2021)
黎智英希望由歐文在「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中為其出庭辯護。

跨國民間團體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Committee for Freedom in Hong Kong Foundation)長期關心黎智英案件。委員會的英國及歐盟倡議暨公共事務總監馬克·沙巴(Mark Sabah)對BBC中文評論說,釋法已對香港司法獨立造成損害,恨錯難返,即使現在批准歐文如期赴港為黎智英出庭,也只是流於挽回聲譽而已。

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副總監容皓欣(Hana Young)也對BBC中文表示,該組織擔憂黎智英的法律權利將被進一步削弱。

容皓欣說:「儘管當局宣稱草案不具備追溯力,種種跡象顯示香港政府將繼續利用不同手段來專門阻止黎智英僱用其屬意的律師。」

特區高等法院原已凖備開審黎智英「勾結」案,此前已因特首提請釋法而宣佈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再審。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回應將如何處理既有專案許可時說,海外律師來港除了需要向香港法院申請專案認許外,還要符合香港其他法律,包括《入境條例》等,方可在香港工作。

特區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更直言,即使歐文取得法院許可,他仍須從特區入境事務處取得工作簽證,當中涉及要滿足政府所提出,與法庭判令無關的任何要求。

中國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牌匾(31/3/2022)
律政司、大律師公會反對讓歐文赴港代表黎智英出庭,相關上訴被終審法院駁回後,特首李家超提請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英文《南華早班》引述中國全國政協委員,香港立法會議員黎棟國說,入境處得考慮申請人有否任何「安全疑慮」,方會向其發出工作簽證。黎棟國歷任特區入境處處長與保安局局長。

據《明報》報道,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3月23日在一個學術論壇上說,他相信法院需重新處理歐文在黎智英「勾結」案中的認許資格。

報道說,陳弘毅反問,經歷人大釋法與《法律執業者條例》修例,訂明需特首證明書,「要你是法官,會不會讓他根據上次認許(出庭)」?

赴港海外大律師多來自英國

香港大律師公會海外大律師資格認許常委會每年都會公布外國大律師申請赴港出庭數字,但沒有細分這些申請人來自哪些地方。

不過,英國雷諾茲·波特·張伯倫律師事務所(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 RPC)在香港的律師石俊禮(Antony Sassi)與施德偉(David Smyth)曾撰文指出,因著香港與其他普通法地區之間的「姊妹關係」——即普通法地區與英國司法體系的歷史淵源——以及英國和香港大律師界之間的相互交流,「專案認許申請人幾乎都是著名的英格蘭御用大律師」。

在黎智英僱用歐文一案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聆訊中,代表黎智英的彭耀鴻資深大律師便指出,歐文曾多次在香港接案。

英國外交部回答BBC中文對香港是次修法的看法時說,英國對香港事務立場並未改變,並指出英方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再次表達了對《香港國安法》下香港人權狀況對關注。

就在特區政府正式向立法會動議《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草案當天,英國人權大使麗塔·弗倫奇(Rita French)在日內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上說:「在香港,持續利用《香港國安法》正進一步蠶食權利與自由,親民主派人物、新聞工作者與商人遭針對,包括黎智英與47名民主派活動人士(民主派立法會初選串謀顛覆案)。」

「我們促請中國維護其在《聯合聲明》中的承諾,這是一份經中英兩國同意,且在聯合國登記的條約。」

在此之前,中國外交部部長秦剛2月27日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錄影致辭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正處於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我們將堅定不移、全面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繁榮穩定。」

支持與反對修例的理據

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大會上說:「我們必須再三強調《條例草案》對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至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

英國倫敦國王學院法學院訪問研究員黎恩灝博士對此說法並不認同。他對BBC中文評論說,特首對於海外律師能否赴港參與國安案件的相關決定不受司法挑戰,「等於說特首可以任意作出決定而不受司法制約,這必然削弱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則——它們是良政善治的根本原則」。

自2014年「雨傘運動」或稱「佔領中環」爭取民主運動以來,北京與香港官員持續強調香港並不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而是以特首為核心的「行政主導」

黎恩灝還擔憂,修法之後律政司司長能利用其權力,要求特首認定某些商業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繼而作出是否認許海外大律師參與的決定,「這已經削弱了無論是刑事或民事的公平審訊」。他舉例說,外資與中資企業發生商業糾紛,是可能「遭殃」的一類案件。

一群小學生在香港特區成立25週年展覽上觀看有關中國國旗與香港區旗的展板(2/9/2022)
香港國安公署稱,讓海外律師在香港國安案件中出庭,有違《香港國安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

律政司提出的《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草案中,並未出現《星島日報》所提及的「指定律師」制度,但黎恩灝認為,《香港國安法》與這次修法中對「國家安全」的定義含糊,修法草案中特首拒絕海外大律師參案的權力不受制約,將直接影響被告人聘任代表律師的選擇多寡,削弱他們選擇自身屬意律師的權利。

他說:「在過去一段時間,除了提出修例,香港政府也作出其他措施削弱被告選擇屬意律師代表的權利,例如是法援制度的改革。政府這種多管齊下的做法,一方面令本地律師以至海外有專長的大律師不敢代表國安被告,亦降低海外大律師參與其他本地案件的意欲。修例通過後,只會進一步收窄國安被告選擇律師代表的空間。」

「今次修例……對香港的司法制度、公眾對司法獨立和法治的信心、以至營商環境,當然不是好事。這次修例,也當然不是一個好的香港故事。」

國際特赦組織的容皓欣對BBC中文評論說,《香港國安法》已削弱了相關案件獲得公平審判的保證,《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草案將給予政府對被告人聘用外國律師的否決權,這將「嚴重威脅司法獨立和公正,以及被告人獲得國際認可,選擇自己法律代表的人權」。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4條闡明的多項被告人應有權益中,即包括了「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的權利。中國曾向聯合國承諾,該公約在1997年7月1日英國向中國移交香港主權後,繼續在香港適用。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中)帶領理事會見媒體記者(29/11/2022)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中)在修法草案提交立法會前已表態支持修法。(資料圖片)

在特區政府正式提交法案前,香港大律師公會與香港律師會已公開表態支持修法。

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3月24日在一場記者會上說,律師會將積極研究草案條文,然後作出正式回應。但他稱,香港讓海外律師到本地執業「是非常獨特的事情」,「全世界大部分國家都不容許」。

陳澤銘說:「美國就是一個最佳例子,它不可以容許一個非美國執業律師出庭。香港這個因為歷史原因的制度,其實彰顯了香港是個國際化城市,包容的城市……我是歡迎政府不以一刀切的方法,禁止掉所有非本地執業大律師參與本地案件。」

陳澤銘還稱,不少他曾接觸過的中國大陸官員都支持維持讓外國律師在香港執業的制度,包括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他親身跟我說過這番說話」。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資深大律師3月15日向直屬中國中央政府駐港機關的《大公報》稱,公會明白這次修法「絕不影響非國安性質的案件中各方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修訂建議其中一個目的是希望有關的程序不被濫用」。

中共官方《人民日報》旗下小報《環球時報》3月23日引述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陳曉鋒稱,修法加入針對國安案件的「甄別程序」,「旨在剔除那些沒有理據、浪費法庭及各方資源的申請」。

立法會內一些建制派議員仍不滿足於這次修訂。在5月10日的二讀辯論中,法律界代表議員,中國官方智庫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林新強不滿修訂案並未「一刀切」禁止非本地註冊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警告修法後仍將有人試圖利用法律漏洞,或借修法「唱衰」香港。

身兼中國全國人大港區代表,也是香港執業事務律師的工業界代表議員吳永嘉說:「樹欲靜而風不止,何況是'反華勢力'?可預見『法律黑客』勢必利用各種方法不停挑戰,不斷試錯。條例草案在實施階段又是另一場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