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發薪漏簽單據 當心追稅
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且多屬家族企業,雇用親戚在公司任職為常態,但在發放薪資時,常貪圖方便而未使用匯款或是簽收單據。對此財政部表示,公司若不採用匯款發放薪資,領取人就要簽收單據,不管是否為親戚都要「親兄弟明算帳」,以免有逃漏稅之嫌而遭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指出,公司列報薪資支出金額應取得付款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已有明文規定為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但若是送交銀行存入職工帳戶者,則可銀行蓋章證明存入的清單予以認定。 因此,公司如採現金發放薪資時,應一律請領取人簽收並保留相關單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日後查驗,才能符合法令規定。 該局舉例,A公司經乙君檢舉虛報其103年度薪資所得,經該局函請提出乙君任職公司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及伙食費的印領清冊等文件供核,但A公司僅說明乙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公司薪資是採現金發放,而因乙君為代表人的姊姊,並未請乙君簽收單據,並無虛列薪資支出。 但因A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導致無從審酌,經該局全數剔除列報乙君的薪資支出,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加上公司薪資支出科目,未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導致漏報所得額,已非單純不作為,違章事證明確,應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