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力特臨時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25年04月11日

公司名稱:力特 (3051)

主 旨:力特臨時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發言人:趙寄蓉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1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62,441,03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4~114/05/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6.87~45.11,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5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03/17 ~ 114/03/28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

數(股):1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3/10/22 ~ 113/11/04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

數(股):1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3)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08/15 ~ 111/08/24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

數(股):2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

壹、時 間:民國114年4月11日(星期五) 上午09時45分正

貳、地 點: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0號9樓

參、出席董事:趙寄蓉、向曉南、俞啟邦、趙輝生、郭鶴田、古增貴、江長樹、黃 欣(8人)

請假董事:王金德、林世棻、趙 民、吳為傑(4人)

肆、列席人員:總經理暨公司治理主管 趙輝生、財會部經理 陳宗澤

伍、討論事項:

案由 一:擬實施本公司第五次買回庫藏股案,謹提請 決議。

說 明:1.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內容如下:

a.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b.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c.依規定買回股份之總額上限:新台幣662,441,033元整。

d.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14年4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預計

買回1,000,000股。

e.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45.11元至16.87元整,惟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

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f.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g.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3,000,000股。

h.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4,000,000股。

i.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2.本次買回股份僅占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0.59%,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

本之維持。

3.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董

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聲明書內容(請參閱附

件一)。

4.會計師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稿本(請參閱附件二)。

5.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及第八項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經理人之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

得賣出。

6.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將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決 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照案通過。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上午10:00。

主席簽章:趙寄蓉

記錄簽章:陳秋華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4月11日第十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一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5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113年度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公司名稱: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趙寄蓉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區間價格合理性會計師評估意見書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特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買回公司股份並銷除

前述股份,業經董事會於民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決議,

計劃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

於民國 114 年 4 月 14 日至 114 年 5 月 13 日間買回公司股份 1,000 仟股,並訂定其股份買

回區間價格為新台幣(以下同)16.87 元至 45.11 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

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上開所訂買回股份區間價格之依據,業經本會計師採取必要之程序,予以評估竣事,茲將結果說明如

下:

一、價格合理性

力特公司董事會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之規定,訂定買

回區間價格如下:

(一)規定買回區間價格之上限:

1.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 = 28.17 元

2.董事會決議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 = 30.07 元

3.上述 1.與 2.取較高者 30.07 元

4. 30.07 元 × 150% = 45.11 元(小數點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二)規定買回區間價格之下限:

1.董事會決議前一日收盤價 =24.10 元

2. 24.10 元 × 70% = 16.87 元(小數點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三)力特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 16.87 元至 45.11 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限及下

限內,經本會計師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故其所訂買回股份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二、本會計師依力特公司董事會決議前最近期(113 年 12 月 31 日)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財務報告為

基礎,若依買回區間價格買回公司股份後,對公司之財務狀況之可能影響及變動情形:

擬制性資料

若買回價格為 若買回價格為

113 年12 月31 日 16.87 元 45.11 元

資產總額(仟元) 4,249,919 4,233,049 4,204,809

股權淨值(仟元) 2,588,914 2,572,044 2,543,804

流通在外股數(仟股) 166,000 165,000 165,000

每股淨值(元) 15.60 15.59 15.42

每股盈餘(元) 2.03 2.04 2.04

負債比率(%) 39.08 39.24 39.50

長期資金佔固定資

產比率(%) 246.36 245.23 243.34

權益報酬率(%) 13.40 13.44 13.52

速動比率(%) 180.24 177.26 172.26

流動比率(%) 287.05 284.07 279.07

現金流出(仟元) — 16,870 45,110

經由上表之擬制性資料,顯示力特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

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

正 風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計師:彭莉真

民 國114年 4月11日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